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 對象及方式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

  1.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106 授信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 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理需 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 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 關係管理之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 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網頁所載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2-21810101)詢問或於本行網站(http://www.hncb.com.tw/others/privacy1.shtml)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